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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6.011

我国限制自认的实践难题及其成因与出路

引用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次上对限制自认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机关为回应审判实践之需而设计的.实证数据和个案分析表明,限制自认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因其适用牵扯到裁量权的掌控驾驭,"错识"与"同案异判"现象频发.合理规制限制自认应当在明晰其表现样态的基础上尽力满足法律调整精确的需要.申言之,部分自认样态与"一致陈述+抗辩事实"样态应适用形式化判定模式,"一致陈述+另一相关事实"样态则适用裁量化判定模式,"部分自认+附加事实"样态则根据"附加事实"之性质确定适用模式.同时,为进一步促进自认的制度化发展,自认效力的重心应回归"审判排除效".

限制自认;类型化;判定模式;审判排除效

45

D925(中国法律)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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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45

20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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