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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5.012

财产性利益视角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重释

引用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对象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要重构其行为结构.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和对狭义财物的盗窃一样,仍应符合盗窃罪"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基本取财模式.在侵害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占有转移是通过排除原占有者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占有进而建立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新占有来实现的,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纯的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处分行为为核心要件,转移占有并非其必要要件.对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无意识处分因不具有处分意思而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处分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应按照处分对象同一性的规则去处理,满足同一性规则的才可能认定处分意思的存在;对于处分行为相对方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的认定.

财产性利益;占有转移;处分行为;处分对象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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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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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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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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