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1.014
反思与重构: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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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9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906010055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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