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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20.02.014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后果考量"及其补充规则

引用
源于我国规范性文件自身及其审查依据的复杂性,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适用的模糊性难题,而传统规则导向的法条主义与结果导向的后果主义审查模式,在消解模糊性难题的进路上都存在明显局限性.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品格从权威性至沟通性的演变,一种过程导向的功能主义审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审查模式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既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因素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等后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约束.尤其是,"后果考量"在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一项内在要求时,直接影响到规范文件合法性判断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规范条件.实体上,后果考量之事实理由应具备立法性与规范的必要性;程序上,应满足程序论辩的充分性.

法条主义、后果主义、功能主义、后果考量、规范性文件

44

D922.1(中国法律)

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的裁量权治理问题研究";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2020-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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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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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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