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6.014
在交互中融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考察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人”与“公益诉讼人”之身份有所重合,其中蕴含着公诉权力涉猎领域蔓延和公力救济保护范畴扩张的双重机理,表现在权力界度、诉权顺位、对审关系及司法救济门槛等多方面.回归检察机关的公益属性地位,并将这种特殊程序视作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过去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反制,从而在“公益诉讼人”主体明示、能动性诉前程序构建基础上,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刑事诉讼的形式依附和实质独立之融合.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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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培育项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考察”2722019PY009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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