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5.017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
由于理念和方法的不足,实践中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过于随意和分散、缺少主线和核心,一定程度上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甚至结果相悖,未能很好地实现附带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有必要在创新性与可操作性并重的前提下,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重构一套复合性审查标准体系.在实质合法理念下宜采用合法(律)性为主、合理性为辅的审查原则,分步骤进行,明确对原则之下不同的审查角度进行分层次审查,并区分审查原则和角度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合法(律)性审查、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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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的裁量权治理问题研究";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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