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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5.015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

引用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乡村振兴、宅基地资格权、三权分置、成员权

43

D923(中国法律)

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机制建构研究"15SYC-15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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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43

201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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