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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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4.010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批判

引用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人格、人工智能、人类中心主义

43

DF51(民法)

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致害责任:法理基础、致害类型及归责路径研究"19YJC820014

2019-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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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43

201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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