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2.010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 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 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 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 相关规范均明确区分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目的解释看, 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的保护目的不同;从比较解释看, 国外普遍对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分别立法.因此, 立足于法教义学, 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人工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解释、法教义学
43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 16AFX009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