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96/j.cnki.1001-5019.2017.04.013
论我国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
相较于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而言,刑事不作为是一种隐蔽的权力不当行使的行为,属于“懒政”的一种.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亚于刑事滥作为导致的危害.刑事不作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严重不当三种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规对于因刑事不作为导致国家赔偿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实践中屡屡出现遭受刑事不作为危害的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且无从得到救济的现象.将刑事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不仅具有迫切的必要性,而且存在操作上的可行性.我国的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应当从规范刑事不作为的情形、明确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与客体、细化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赔偿标准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主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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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一般项目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