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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17.01.017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研究

引用
商业道德标准与市场效果标准为法官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援引行业规则及创设新规则是将商业道德具体化的有益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援引行业规则以前并未对行业规则是否“良好”进行评判。同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亦存在内涵模糊等问题。与商业道德标准相比,适用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市场效果标准更具准确性。但实践中很多法官忽视市场效果标准的重要功用。即使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多数法官往往忽略消费者权益在判定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构建“以市场效果标准为主,商业道德标准为辅”的判定模式将使判决更具科学性。在此模式下,应限定据以认定商业道德的行业规则之条件,修正“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同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设计以消费者权益判定涉案行为正当性的流程。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商业道德、市场效果

41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15BFX125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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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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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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