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际造法还是国家间契约——“竞争中立”国际规则形成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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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15.01.015

是国际造法还是国家间契约——“竞争中立”国际规则形成之惑

引用
澳大利亚模式“竞争中立”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商业行为,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同等竞争条件.此种模式在国际社会得到好评,但其国际化却与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政府职能的美国模式竞争规则直接冲突.美国在国际社会宣扬竞争中立,但更倾向于提出美式竞争条款的同时,以竞争中立个别承诺的方式约束别国而非本国.这意味着竞争中立国际规则缺乏国际共识与国际合意,因而至多能够形成国家间契约而非国际造法.对中国而言,中国暂时无须防范竞争中立形成强制性国际法律规则,但在国家间契约形成过程中,应当注意联合其他国家,谨防多边谈判中各自为政.

竞争中立、国有企业、行政审查、自由贸易协定、国际造法、国家间契约

39

D996(国际法)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2014BS14;吉林大学校级社科项目2012BS035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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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9

201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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