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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96/j.cnki.1001-5019.2014.04.019

保险合同效力因素之保险利益原则

引用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38

D923.6(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3XNH028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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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8

201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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