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聚众斗殴、共同犯罪、必要共犯、主体、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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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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