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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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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聚众斗殴、共同犯罪、必要共犯、主体、转化犯

37

D924(中国法律)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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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7

201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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