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实质的正义还是错位的公平
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是保护弱势主体一方利益、彰显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惯用性方法.就公司而言,存在着小股东、员工等相关弱势主体,保护他们的既有与预期利益是维系公司效率化运营的前提性条件.然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公司是与市场相对应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科层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支撑的是一种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市场交易关系的以“权威一服从”为特质的团结性关系,而权利倾斜性配置只能针对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利益博弈性与对抗性的交易关系.因此,在公司中进行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不应是保护弱势主体的应然性选择.
权利、倾斜性配置、公司法、弱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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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XJC820010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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