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12.05.016
不动产征收立法取向之抉择:土地中心抑或房屋中心?——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分析样本
“房屋中心主义”和“土地中心主义”作为不动产征收立法的两种取向,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引和规范机理.揆诸两大法系不动产征收较为完备国家的立法,“土地中心主义”立法取向贯穿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展开中,成为规范逻辑体系之主线.鉴于域外先进经验、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与建筑物间关系等因素的考量,我国不动产征收立法应摒弃“房屋中心主义”而践行“土地中心主义”的立法取向,并以此为导引进行方法论维度的展开.
不动产征收、房屋中心主义、土地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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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CXLX12_00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67
2012-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