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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12.04.016

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说”的反思——“犯罪对象侵害说”之倡导

引用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犯罪既遂标准、“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36

D924(中国法律)

2012-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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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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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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