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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12.03.019

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规范

引用
行政机关自我规制在风险社会来临和行政任务扩张的背景下作用凸显.实践中多种形式的自我规制规范可依据内容标准分为程序性自我规制规范和实体性自我规制规范,依据效力标准可分为完全对内发生效力的规范、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规范以及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规范.不同类型的自我规制规范,其法律属性有所区别,分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硬法与软法范畴.通过区分自我规制规范的目的与效果是否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可以对自我规制规范的效力进行判断,从而增强自我规制规范的拘束力,充分发挥自我规制的积极作用.

自我规制规范、类别、法律属性、效力、软法

36

D922.1(中国法律)

中国行为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2010学研2008

2012-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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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6

201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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