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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11.06.017

论不可抗力下担保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兼论汶川、玉树地震的风险承担规则

引用
在不可抗力条件下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应由谁承担,既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利益,也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我国目前法律对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又鲜有规定.根据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以及法理,不可抗力下担保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担保物的提供人(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但汶川、玉树地震中贷款损失却采取了银行(债权人)承担风险的规则.“风险应分配给那些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人”的风险管理理论应该成为我国确立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指导原则.在担保融资法律关系中,作为最有能力承担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的银行责无旁贷,这既与践行的规则相符,也能体现国情民意,且有利于最终通过保险解决担保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

不可抗力、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风险承担

35

D922.282(中国法律)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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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5

20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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