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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11.06.015

关于人力资本不宜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的探讨

引用
人力资本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创值能力享有支配权的一种无形资产.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在国内外做法不一.尽管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实际做法,但因人力资本的不可他控性以及我国对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谨慎保留,我国目前尚不宜接受人力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无论是人力资本作为劳务出资,还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担保制度等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人力资本、出资标的、股东出资、创值能力、不可他控性

35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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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5

20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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