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10.06.017
论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为此,须明确界定歧义,将保险合同作为整体,以一个保险"门外汉"所能达到的理解力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同的歧义类型在价值取向上也存在差别,包括促成保险人谨慎起草、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实现公共政策等.不利解释原则只适用格式合同,对个别商议条款并不适用.并且,该原则与其他合同解释原则或解释方法组合适用时,应遵循外在位阶关系,仅为备用解释工具.
保险法、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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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4(经济法、财政法)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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