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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10.01.019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交叉为视角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规定为"合同生效设立".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合同生效设立",部分学者主张"登记设立".由于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封闭性,也由于乡土农村"熟人社会"的特质,与"登记设立"的设立模式相比较,"合同生效设立"的设立模式更具有公示效果,其实施成本也更低.因此,我国未来农地立法应沿袭现行法律的规定.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登记设立

34

F301(农业经济理论)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5JZD005

201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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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4

20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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