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08.01.010
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为职工持股的操作与反对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规定仍过于保守,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进一步放宽.在增加规定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情形时,为防止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同时配套规定财源、数量、处分等方面限制的制度.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仍有必要保留原有的特定目的下回购情形的立法.
股份回购、概括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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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安徽省教育厅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05JQW014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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