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07.06.011
市民社会、(市)民法及其构建论略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民法、社会关系、市民社会、私法、私主体权利本位
31
D923.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3JD820010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