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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07.06.011

市民社会、(市)民法及其构建论略

引用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民法、社会关系、市民社会、私法、私主体权利本位

31

D923.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3JD820010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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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31

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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