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06.06.012
信用制度的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信用主体基于信用享有权利,但守信也是其基本义务,因而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由于信用为广义上的商誉所包含,其权利内容难以把握,故信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基于信用所产生的权利可纳入商誉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对信用权宜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对欺诈、恶意的不履行合同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惩戒失信行为.信用被侵害常使受害人遭受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利益.
信用、权利类型、保护方式、商誉权、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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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2004SK017ZD
2006-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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