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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019.2005.01.013

公开与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焦点

引用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探究时,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间的关系成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外几乎所有有关信息公开立法对此都有较明显合理的界定.我国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合理等原则.在信息豁免公开范围上,应主要围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大方面,并予以细化明确.除此之外,所有信息均应公开,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监督行政目标的落实.

公共信息、立法、公开、保密

29

D922.14(中国法律)

江苏省教育厅科研项目JXO2010402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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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5019

34-1040/C

29

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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