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03.05.024
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
民国时期的兼理司法制度是在新式法院设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县级地方政府所推行的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其组织形式包括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公署和县司法处制度等,其实质是以县的行政长官主持和负责司法审判事务.该制度向传统司法模式回归的内在价值取向与采用近代司法体制的外在形式追求之间的矛盾决定兼理司法制度不是所谓的兼理司法法院或兼理司法院.
兼理司法制度、组织形式、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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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2032125
200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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