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019.2002.03.023
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基于政府采购的公共管理性质,我国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主体时要以资金来源的性质作为确定标准.而我国的财政性资金结构比较复杂,因此,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法主体需区别对待.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和保护供应商利益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政府采购、采购法主体、法律原则、采购合同、救济机制、供应商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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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9(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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