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79/j.1004-0927.2021.01.195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理解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不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项下的”复制”、”发行”行为,这是立足于刑法保护法益所作出的实质解释.”发行”和”销售”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方式,在对著作权进行整体考量的基础下,只能得出”发行形式”涵盖”销售形式”,并不能得出”发行行为”包含”销售行为”的结论,因此司法解释并没有使刑法第218条失去了适用空间,两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对象,侵犯著作权罪是对作者著作权的第一次侵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对著作权的第二次侵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后续犯罪行为.
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罪
2021-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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