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085.2017.11.002
质检总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厅、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 ”95号),根据《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重要产品、标准化工作、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局、农产品加工、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药品监管、畜牧兽医、卫生、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经济、领导小组
G65;TB9
2018-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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