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085.2017.01.00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规范 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垃圾资源化、城市总体规划、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固废综合利用、预测情况、应用条件、新区建设、土地利用、统筹协调、利用水平、旧城改造、经济规划、建设项目、骨干企业、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TU9;TU2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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