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属地管理、国务院、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失信行为、生产监管、分级负责、安全监管、职业病、国办发、防治法、办公厅、执法、行业、违法、通知
TP3;F27
2015-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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